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城街道某房。2011年11月20日因赌博被雷州市公安局拘留15日并处罚金1900元;2012年3月2日因吸毒被雷州市禁毒警察大队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月18日因吸毒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8日因吸毒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3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30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30分,证人袁某某用微信联系梁某乙(男,440803********,湛江人,微信号为:W13********)购买300元的毒品吗啡,先通过微信转账交付金额100元人民币,并约定在南桂西路某某市场便公厕所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0时许,袁某某到达交易地点等候,约20分钟后,被告人梁某某(自我反映是梁某乙的朋友)将毒品(净重0.17克,经检验成分含海洛因)交给袁某某,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并收取袁某某200元现金后离去。9月29日17时58分,袁某某直接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要300元毒品,并约定20时左右在上次的地点进行交易。19时50分,被告人梁某某到达现场后和袁某某走到某商业街“衣拉客”店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离去。20时03分,民警在某路边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400元现金(包括用于交易的人民币300元现金)和1台手机。20时12分,民警在某商业街入口将袁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永纸巾包裹的毒品(净重0.19克,经检验成分含海洛因)和1台手机。经审讯,被告人梁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 物证、书证;4. 勘查、检查笔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荣楠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 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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