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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男性,1993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20618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新疆第一师阿克苏垦区沙河镇5团乌喀东路**号**幢4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辩护人。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 年 4 月 10 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01时30分 ,被不起诉人梁**涉嫌酒后驾驶新NB**25小型轿车在阿瓦提县建设路皇家宾馆前挪车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梁**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梁林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阿瓦提县公安局案件说明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车证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梁**笔录。

3、鉴定意见: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5761号鉴定书。

4. 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车辆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梁**视频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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