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W**L**二轮摩托车途经罗定市罗城街道供电局门前路段时,被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巡逻中队设卡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开明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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