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且城关镇**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随其男友驾驶小型轿车回合肥并将车停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随后二人在“**烧烤土菜”吃饭并饮酒。饭后,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AQ****号轿车驶入小区车库内,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汪某某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受国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99******;
2.案件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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