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9******0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梁某某的朋友等人一起在霞山区**酒店KTV喝酒。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二人去吃夜宵,吃完夜宵后梁某某跟随邓某某去到邓某某的住处霞山区**大道中**阁**房,梁某某以半夜约不到车无法回家为由留宿在邓某某的住处客厅。在留宿期间,梁某某向邓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欲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邓某某拒绝。2020年01月16日07左右,梁某某离开邓某某住处,并将邓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充电的苹果牌手机盗走。邓某某发现自己手机不见后通过微信询问梁某某有无拿到其手机,梁某某不予承认,后被害人报案。梁某某得知被害人报案后,于2020年1月16日14时许通过朋友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邓某某。2020年1月31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对邓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8日将梁某某抓获。
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窃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为2500元人民币。案发后,梁某某家属赔偿邓某某人民币3388元,并取得邓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梁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涉案手机给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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