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村**号**室,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无固定住所,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4月初,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一男一女,身份未明,均在逃)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实施盗窃五次,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7日23时许,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在**镇**市场门口停车处,由梁某某负责把风,两名未成年人进入粤X74****号牌小汽车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以下币种同)。
2.2020年3月22日5时许,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在**工业区一汽车维修厂内,盗窃多辆汽车内的零钱和神台上的红包,合计盗得现金120元。
3.2020年3月26日14时许,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在**工业区盗得淅H38***号牌小汽车内的一台OPOP R9手机(经鉴定价值274元)。
4.2020年3月份底至4月初的一天,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在**庙,盗得附近停放的一辆汽车内的210元现金和神台处的6个红包(内有现金13元),合计盗得现金223元。
5.2020年4月2日1时许,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在**市场被害人麦某某经营的卖鱼档内从一个未上锁的蓝色箱子里盗得现金53元。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两名未成年人盗窃五次,共盗得现金1693元,OPOP R9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的OPOP R9手机价值274元。合计盗窃数额为1967元。被盗手机己被梁某某变卖,得赃款150元,无法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等5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澄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〇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视频及证据材料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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