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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1********,民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花园侧门对开路段,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FV****号道奇牌小车的车门,入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285元、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2694元)。

综上,梁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979元。

2020年8月14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街**巷**号**房内抓获梁某某。

破案后,其中赃款人民币1000元、港币3000元已起回并发还陈某某。2020年11月2日,梁某某家属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梁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285元,陈某某对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20201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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