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街**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与被告人梁某某交换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梁某某给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给被告人梁耀辉转账人民币1500,转账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看到了被害人张某甲的手机解锁密码和微信密码。
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大连**商场****美容院内,趁其给被害人张某甲做美容项目,将被害人张某乙在美容床上的手机解锁后从被害人张某甲的手机微信中扫二维码支付2000元至被告人梁耀微信中。
2019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大连**商场****美容院内,趁被害人张某甲做美容项目,将被害人张某乙在美容床上的手机解锁后从被害人张某甲的手机微信中扫二维码支付13000元至其表哥王某某微信中,其中10000元为被告人梁某某还给王某某的欠款,3000元被被告人梁某某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大连**商场****美容院内,趁被害人张某甲做美容项目,使用被害人张某甲的手机转账,因多次输入错误密码将手机锁定,盗窃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收条、物证照片、张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王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梁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人民币15000元,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33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