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 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8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三岸村**屯**号梁某光住宅内将抽屉里的21856元现金人民币盗走,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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