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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阿东”,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现住罗定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梁某某于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0月11日减刑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2月25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本市**街道****门前,盗窃了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W97****本田女装摩托车,案发时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缴获。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86元。

2.2018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本市**街道****门前,盗窃了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WJC****五羊-本田男装摩托车,案发时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手上缴获。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元。

3.2019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59****面包车窜到本市***路****楼盘门前,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W30****本田女装摩托车搬上其面包车后盗走。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23元。

4.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上述的面包车再次窜到****楼盘门前,将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W22****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搬上其面包车后盗走,案发时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面包车上查获。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9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312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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