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4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安徽**策划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116号岸上玫瑰花园NA—16幢601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0********,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楼**村**号,现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村**组**号,现住合肥市高新区**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街**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御景江山**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潘某、李某某、姚某、张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旭辉房产公司在新蚌埠路**道交口开发陶冲湖别院项目。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梁某某、旭辉房产公司的销售总监吴某和被告人潘某合作,利用职务便利在网络摇号时,将缴纳“号头费”的客户排在前面以确保该客户买到房。被告人李某某、姚某、张某则负责给潘某介绍购房客户,允诺确保客户能够买到房子。上述各被告人以此方式收取孙某乙、王某某、杜某某、马典喜“号头费”共计3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现金缴款书、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孙某甲、杜某某、孙某乙、胡某某、王某某、洪某某、刘某某、章某某、方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潘某、李某某、姚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梁某某、潘某、李某某、姚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6522****
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6611****
被告人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2103****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0672****
被告人姚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660****
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5662****
2.案卷5册,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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