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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间,吸毒人员植某某、冯某某等人相约驾车到德庆县悦城龙母庙东岸咀村路口附近购买毒品冰毒,由冯某某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梁某某收取冯某某毒资现金200元。

2019年4月12日晚21时30分许,吸毒人员龙某某、钱某某、植某某、冯某某相约驾车到德庆县悦城龙母庙东岸咀村路口附近购买毒品冰毒,由植某某、冯某某下车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植某怀毒资1200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搜获毒品冰毒2.01克、海洛因1.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远生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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