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8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号,现在无工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举报人到均安派出所举报称:一名广东省湛江市籍,名叫“阿希”(梁某某)的男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愿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阿希”。4月21日下午涉案人员苏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有否毒品氯胺酮卖,梁某某回复说有,苏某某要求购买5克毒品氯胺酮,并谈好每克毒品氯胺酮人民币500元。4月22日上午,苏某某再次用微信联系梁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5克,并相约在广东省湛江市**区**大道中**酒店进行毒品交易。后梁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区酒吧内将用纸巾包着的四包毒品氯胺酮交给陈某某,并叫陈某某交给他的朋友(苏某某),但陈某某并不知晓里面装的是毒品;至当日22时许,梁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区**大道中**酒店门口停车场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四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苏某某,当交易结束双方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梁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500元及作案手机一台等物品,在陈某某身上缴获作案手机一台,在苏某某身上缴获四包似疑毒品氯胺酮(经检验未检出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净重1.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证人欧阳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物证;4.书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未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敏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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