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住**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人发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早8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带领丁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刘某某五人,在同煤雁崖矿选煤楼储煤仓斜巷内吊装管道(管道直径15.9厘米,长3米,每根重达80公斤左右),丁某某在固定管头时,两个吊链脱落,管道砸在丁某某身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既无施工资质,也未按照同煤雁崖矿水暖科管道安装施工要求,遂根进行往墙壁吊装固定,违反了操作规程,擅自将十五根铁管链接一起,长达四十五米进行吊装,致使重量加重,导致两个吊链脱落。系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擅自将十五根铁管链接一起,长达四十五米进行吊装,致使重量加重,导致两个吊链脱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振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两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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