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海阳市小纪镇***村祁某某家中,在翻找财物期间中被祁某某从监控中发现并通过家中安装的远程监控语音呵斥其离开,被告人梁某某遂逃离现场。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他人允许,翻墙入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本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芬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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