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阿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梁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4年9月12日假释释放。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绰号:阿泉,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6********,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阿藏、藏獒,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丙,曾用名:彭某丁,绰号:华贵、阿绍,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西富,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丙,绰号:黄毛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梁某丙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共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辉哥、阿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以赌博罪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罗某某、彭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梁某丙涉嫌盗窃罪、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罗某某、彭某丙、梁某丙、张某甲有关的诉讼权利,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二人发放高利贷款,虚增债务,然后纠合其成员梁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罗某某、彭某丙等人,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催收高利贷款,随意殴打、滋扰他人。
1.被告人彭某甲、梁某甲二人于2018年开始共同出资向社会发放高利贷款,何某甲于2019年2月的一天向梁某甲借了5万元(实到手47000元)的高利贷款,到了2019年2月26日晚,梁某甲去到**镇**圩**家私城向何某甲追讨债务,在遭到何某甲的拒绝后,于是打电话告知彭某甲,并打电话通知梁某乙等人到来,梁某乙伙同陈某甲、区某某、蒋某某、文某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梁某丙等人来到**家私城,在向何某甲追讨债务时,与何某甲的家人发生争执打架。梁某甲、梁某乙、陈某甲等人于是对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母亲梁某戊、兄长何某丙、何某丁实施殴打,致何某乙、梁某戊、何某丙、何某丁受伤。经鉴定,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在殴打何某连一家人被公安机关处理教育后,心有不服,两人经商量后,他们又指使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到油漆、胶桶、鞭炮,梁某甲于2019年4月24日晚叫梁某乙借来了一辆摩托车,梁某甲用该摩托车将油漆和鞭炮运送到**镇**桥附近的菜地,然后通知被告人彭某丙拿油漆去何某乙家门前淋洒,并放鞭炮。彭某丙于2019年4月25日凌晨伙同一名叫“七仔”(另案处理)的人对何某乙家的两部小汽车及门口进行淋油漆、放鞭炮。经鉴定,造成何某乙一家经济损失4806元。
3.被告人梁某甲实施上述两行为之后仍不罢休,于2019年4月27日驾驶小汽车搭载着梁某乙来到**家私城连续鸣喇叭,再次故意滋扰何某甲的家人,在遭到何某甲的兄嫂斥责后驾车离开。
4.被告人彭某甲因陈某乙欠债未还,于2019年8月8日晚指使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前去陈某乙家,把陈某乙叫来到**圩**路**号其租用的档口,向陈某乙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吵,梁某甲便打了一巴掌陈某乙,梁某乙站起来企图上前帮手,因彭某甲阻止而放弃。
5.2019年2月的一天,梁某甲伙同梁某丙前往信宜市**镇张某乙家门前举起一张写着“老赖、欠债还钱”字样的纸牌进行追讨债务,在张某乙家门前滞留一个多小时,滋扰张某乙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6.2018年,被害人陈某丙因欠彭某甲的赌债,彭某甲要求陈某丙写回一张欠其5万元的借据,陈某丙在交了一段时间的利息给彭某甲后,因没钱支付,彭某甲于是叫张某甲、梁某甲二人把陈某丙叫来到其位于**圩**路**号首层的档口,彭某甲、梁某甲等人在向陈某丙追收欠款未果时,梁某甲动手殴打了两拳陈某丙颈部位置。
7.在2012年间,被害人张某丙到**镇向彭某甲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开设的罗定市****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实到手为4500元),月息10%,张某丙归还了两年的利息后,无法继续支付利息,被告人彭某甲便指使彭某戊(另案处理)把张某丙找来到财务公司,要张某丙签下一张16000元的欠据,时隔一段时间后,彭某甲指使彭某戊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的手段向张某丙追收到该笔款项。
8.被害人曾某某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向彭某甲和李某甲共同开设的财务公司借款10000元,被告人彭某甲于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指使彭某戊前去向曾某某追收欠款时,彭某戊等人到去追收欠款时,把曾某某的房屋大门锁头砸坏,后经派出所到场处理,彭某戊便离开了。
二、被告人梁某丙于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伙同梁某丁(另案处理)窜到本市**镇**村委李某乙的住处,通过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了李某乙家中的一部索尼液晶电视机,经估价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三、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2、3月开始至案发时,用自己的手机及电脑,通过网上赌博网站注册了赌博的代理帐号、密码,然后发展了下线会员彭某甲、梁某甲、罗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时时彩”“幸运飞艇”“北京赛车”等的赌博行为,张某甲从下线赌博人员投注的赌资中获取百分之零点五的利润。经统计,张某甲接受下线会员投注赌博的金额7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彭某丙、罗某某五人伙同陈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催收高利贷款,在罗定市**镇、**镇等地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法认定上述五人为涉恶犯罪,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为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梁某乙、罗某某、彭某丙为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
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罗某某、彭某丙五人,为了追收高利贷款,随意殴打他人并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教育后,仍故意实施损毁他人财物、滋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伙同梁某丁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以赢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中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会员上网实施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彭某丙、罗某某、梁某丙、张某甲七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彭某丙、罗某某、梁某丙、张某甲七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彭某甲、梁某乙、彭某丙、梁某丙、张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连同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案卷材料共二十八册一并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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