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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起诉书(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冷坑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冷坑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冷坑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了给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公司提供通信服务的怀集**、冗余**2座基站提供独立供电,设计经怀集县冷坑镇**村委会**村埋设地下电缆,并多次就**生产队部分的集体土地补偿款与被告人梁某甲等人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补偿款达成协议。2019年6月28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施工方利用位于冷坑镇**村委会**村“**”山场的电杆将经**村委会**村**生产队部分集体土地的4条电缆以架空形式通过。2019年6月30日约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等人通过手机微信群纠集到“**”山场把上述4条电缆剪断,把2条电杆毁坏,同时把正为**新建基站正常供电的4条电缆也一并剪断,导致**、怀集**、冗余**3座基站无法运行,之后**新建基站被迫自行发电维持运行。案发后冷坑镇**村委会**村的村民修复被损毁的电缆和电杆,取得了施工方的谅解。2019年8月9日11时30分冗余**基站恢复运行,中断通信时间为39天16小时30分;2019年8月12日11时07分沙怀集**基站恢复运行,中断通信时间为42天16小时7分,共导致2993名用户受到影响。经鉴定:被剪断的电缆和被毁坏的电杆等物品共价值12458元。中国移动**分公司因基站电缆被破坏致通信中断而分别造成话费损失56347元和136589元。中国联通**分公司、中国电信**分公司分别因基站电缆被破坏致通信中断而造成话费损失5278.12元和465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远生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现被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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