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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植某乙滥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植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772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查,侦查机关于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共同出资6万元人民币,购买怀集县**镇**村委会地名为“***”、“***”山场的部分林木。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在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所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

经鉴定,“***”、“***”山场的采伐面积为70亩,林木蓄积量333.45立方米(其中规格材材积217立方米,剩余物33吨)。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植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植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植某乙两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锡铭

检察官助理:张秀华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被告人植某乙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笔录复印件4页。

4.《量刑建议书》8份。

5.证人名单1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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