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6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去到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大街**巷**号**店铺,趁罗某某在店内工作之机,进入店内在托架上盗走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300元的女式手袋(未能核价)。
2020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塔公园处抓获被告人梁某甲。
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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