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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盗窃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伙同郑某某(在逃)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南环路原交警科目三考试场内,用氧割枪将铁棚的槽钢切割盗走变卖。经鉴定,被盗槽钢价值人民币2330元。

2020年9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郑某某(在逃)、“老牛”(在逃)再次窜至原交警科目三考试场内盗割槽钢,后被人发现报警,梁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民警将追缴的部分被盗槽钢发还失主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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