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区**村模具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微信上以安装网线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59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一直没有安装网线,并将被害人叶某某的微信拉黑。
2.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梁某甲以安装网线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2368.09元,后一直没有安装网线,并失联。
3.2020年2月7日至9日,被告人被告人梁某甲在微信上以出售口罩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董某某4050元、被害人孔某某2560元、被害人黄某某4033元、被害人陈某甲11356元、被害人谢某某4160元,后一直没有发货,并将上述被害人微信拉黑。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将上述骗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给上述被害人。
4.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卢某某在怀集县大岗镇被被告人梁某甲在微信上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了2026元,后收到的货物是白纸。
5.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微信上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000元,后一直没有发货,并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微信拉黑。
综上,被告人梁某甲诈骗的总数额为35151.09元,已退还26159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卢某某、陈某乙等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梁某甲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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