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54********,白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三营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洱源县公安局牛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后,于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到梁某甲家核实,梁某甲带领民警在其家老房子二楼找到其所持有并放置的疑似枪支三支、疑似子弹42颗、空包弹等物品。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两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4.5毫米气步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42颗疑似子弹中有3颗是境外产8毫米步枪弹,有7颗是中国产“五六式” 7.62毫米步枪弹,有32颗认定为不是枪弹。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梁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步枪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启慧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梁某乙、梁某丙、杨某革、熊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