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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非法行医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巴州****农场**场****栋**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库尔勒市******农场**栋**号楼一楼门面房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017年9月6日、2018年6月4日先后两次被库尔勒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9年1月10日17时许,梁某在上述场所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婧婧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库尔勒市****农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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