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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与梁某2、梁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某1,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琳,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2,女,194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3,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梁某4,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某5(曾用名梁锡仪),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6,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7,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梁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明兴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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