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1,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琳,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2,女,194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3,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梁某4,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梁某5(曾用名梁锡仪),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6,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7,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梁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明兴
书记员:薛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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