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正松,男,195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正平,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梁正松申请宣告梁正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梁正松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父母已故,无配偶无子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期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梁正平,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851弄16号102室,现住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梁正平未婚无子女,父亲梁鸿礼、母亲李素珍均已过世,父母共生育三子一女:梁正忠(已故)、梁英、梁正松、梁正平。
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梁正松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梁正平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9年8月13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梁正平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患病期,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被申请人梁正平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过世,其兄姐经协商一致决定由梁正松担任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梁正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梁正松为梁正平的监护人。
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申请人梁正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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