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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嘉,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浣纱四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虎,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正炜,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嘉与梁正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董嘉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2222号民事裁定,查封梁正炜与案外人梁宛婷共有的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董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嘉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梁正炜与案外人梁宛婷共有的上海市虹口区辉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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