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卞嘉炜(曾用名梁嘉炜,原告梁涛之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夏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华,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男。
原告梁涛与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梁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2,09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8000元、误工费28,000元、残疾赔偿金500,7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4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6000元。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22时28分,在本市平凉路、隆昌路处,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缪林香驾驶车牌号沪GVXXXX小客车与骑燃气助动车的原告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缪林香与原告系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1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梁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0,200元;
二、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梁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14,920元(已履行3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梁涛预缴,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梁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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