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玉龙与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玉龙(曾用名梁育龙、梁玉生),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闫瑞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治军,村民。

原告梁玉龙与被告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栅子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玉龙的诉讼代理人赵建旗、被告大栅子村的诉讼代理人杨忠、段治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27692.00元、利息141169.04元,本息合计368861.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至2013年9月10日截止,被告大栅子村跟我借款,总计欠款227692.00元,并出据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大栅子村证明一份,内容为大栅子村欠梁玉生现金154762元,欠张相月72930元,合计欠款227692元,并盖有村委会、村财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2、梁玉龙户籍证明,证实梁玉龙与梁玉生系同一人。3、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4、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证明张相月已经将债权72930元转让给梁玉龙,并通知了大栅子村。
被告大栅子村承认拖欠原告梁玉龙款项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
本院依法调取了部分保存于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政府的该村账目并进行了核实,原告主张的欠款为垫付的村民福利及农村合作医疗等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大栅子村承认原告梁玉龙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梁玉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大栅子村应当承担偿还原告梁玉龙为村集体垫付的款项。被告大栅子村出具的欠款证明本身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玉龙欠款本金227692.00元;
二、驳回原告梁玉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2.92元,减半收取计3416.46元,由被告双滦区陈栅子乡大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000.00元,原告梁玉龙承担141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秋鹏

书记员: 马艳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