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珍平,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怀吉,男,1956年2月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黄清,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娟,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黄清,执行董事。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菲菲,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珍平诉被告黄怀吉、黄清、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见,原告梁珍平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珍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珍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怀吉、黄清、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王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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