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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珊与临安十八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十八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龙。

原告梁某珊与被告临安十八社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梁某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某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雪琴

书记员: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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