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生,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二永,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芳。
第三人: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号XXX-XXX层、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生诉被告宋二永、第三人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24日至11月30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2019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2月1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刘 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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