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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盼盼与沈肄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梁盼盼,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叶,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琛,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肄人,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芝萃。
  原告梁盼盼与被告沈肄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梁盼盼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梁盼盼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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