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运才,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惠,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运才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0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梁运才上诉称,其无稳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没有钱购买车票。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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