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某与白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泽坡

书记员: 郭偲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