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金建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袁某、张某某、金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梁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赵某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某、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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