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金涛,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赵俊丽,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袁巍,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燕华,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金建红,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金涛、赵俊丽与被告袁巍、张燕华、金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梁金涛、赵俊丽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金涛、赵俊丽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金涛、赵俊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金涛、赵俊丽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