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梁静,女,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上海旭日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春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静因申请被上诉人上海旭日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清申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定了清算组中介机构的选任方式。梁静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梁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傅伟芬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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