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梅某某与翟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梅某某
程汉波(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
翟某

原告梅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汉波,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男。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翟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汉波,被告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为被告翟某装饰门店属实,后经结算被告翟某应给付原告梅某某装修款13368元,被告翟某并向原告梅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除被告翟某已还款5000元外,下欠款8336元被告翟某应当偿还给原告梅某某。被告翟某辩解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其辩解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梅某某装修款8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为被告翟某装饰门店属实,后经结算被告翟某应给付原告梅某某装修款13368元,被告翟某并向原告梅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除被告翟某已还款5000元外,下欠款8336元被告翟某应当偿还给原告梅某某。被告翟某辩解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实,其辩解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梅某某装修款8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翟某负担。

审判长:蔡成亮
审判员:王咏
审判员:韩建军

书记员:夏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