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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被告:许峰。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许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许峰承担(已付)。
审判员 邱敏
书记员: 易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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