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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国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新国,男,195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丁水金(系原告配偶),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骏,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徐长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骏,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新国与被告檀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梅新国与被告檀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黄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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