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旭江,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梅侣宾,女,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炜,男,1956年4月21日生。
被告:赵玲芬,女,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诚,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梅旭江、梅侣宾诉被告英炜、赵玲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梅旭江、梅侣宾诉被告英炜、赵玲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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