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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旭江、梅侣宾与英炜、赵玲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旭江,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梅侣宾,女,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杰,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炜,男,1956年4月21日生。
  被告:赵玲芬,女,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诚,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梅旭江、梅侣宾诉被告英炜、赵玲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梅旭江、梅侣宾诉被告英炜、赵玲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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