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某因另案涉嫌刑事犯罪正受羁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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