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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吴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某因另案涉嫌刑事犯罪正受羁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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