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5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驾驶红色无号金狮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乐都区(水(峰公路)-下(阳洼村)线)李某某家门口处,车辆与行人许某某相撞,造成一起致被害人许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从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33.7425mg/100ml;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许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梅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梅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恒司鉴【2020】乐鉴字第0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20】尸检字第34号鉴定意见书、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东)公(刑)鉴(理化)字【2020】313号检验报告,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321231202000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逯玉秀
检察官助理:李慧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海东市乐都区**乡**村**号,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
5.体检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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