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原告梅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