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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欣与上海开洋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原告梅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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