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炳夫,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佳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祺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旻来,总经理。
第三人:舒亦云,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府前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炳夫与被告上海祺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舒亦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炳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炳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倪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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