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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炳夫与上海祺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炳夫,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佳佳,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祺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旻来,总经理。
  第三人:舒亦云,女,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府前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炳夫与被告上海祺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舒亦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炳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炳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倪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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