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培鑫,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吕培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梅祯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 晨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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