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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祯怡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泽欣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泽欣,女,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肖泽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梅祯怡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梅祯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祯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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