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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祯怡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奇雯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奇雯,女,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赵奇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梅祯怡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祯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祯怡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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