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敏纯,女,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黄敏纯、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梅祯怡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祯怡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祯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祯怡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余 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