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华娥,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胡华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祯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华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梅祯怡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祯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胡华娥:1.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对拼多多网店“HHE数码”中以“小猪皮蛋”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的产品作出下架处理,并停止销售以“小猪皮蛋”系列美术作品为元素的产品;2.赔偿梅祯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审理中,梅祯怡明确被诉侵权行为为发行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为“小猪皮蛋壁纸篇(1)”作品登记证书样图第一排的4个表情(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梅祯怡另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为3,5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406元,材料印制费94元。事实和理由:梅祯怡于2018年7月2日独立创作完成了涉案作品,于同年7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表于其运营的“满脑子静电”微信公众号,后放置在“微信表情商店”中。截止同年10月,该表情下载总量超过370万,发送总量超过6,000万,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梅祯怡发现被告的拼多多网店销售的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梅祯怡的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胡华娥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创作及发表情况
2018年7月18日,微信公众号“满脑子静电”发布“【小猪皮蛋】微信表情包超萌来袭”的文章,展示小猪皮蛋表情,包含涉案作品中的3个表情。该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梅祯怡。
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的后台注册信息显示,艺术家“满脑子静电”的注册者为梅祯怡,已上架表情包中的“小猪皮蛋”表情包含涉案作品。截止开庭当日累计下载总量3,435,222次,累计发送总量112,417,328次。
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版权局出具的浙作登字11-2018-F-16586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美术作品“小猪皮蛋壁纸篇(1)”的作者为梅祯怡,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7月2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所附样图包含涉案作品。
二、被控侵权行为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代理人就浏览拼多多平台店铺的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时间戳认证视频显示,店铺“HHE数码”销售一款“卡通猪oppo手机壳r9s/a57
11a/a59s/A3/A5/vivox9S/y67/x20苹果6”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商品),单独购买6.8元,发起拼单5.8元,已拼350件。产品展示图片为四款手机壳实物照片,四款实物的图案均为小猪表情(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完全一致。
寻梦公司出具的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显示,胡华娥于2017年12月2日与拼多多平台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2.5版本),开设名称为“HHE数码”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后胡华娥与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的多个更新版本,于2018年12月25日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3.2版本)。该协议版本第1.2“协议变更及生效”条款约定,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平台规则,至少提前7日在网站公示。商家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如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2019年8月27日,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4.0版本)。该协议版本第17.4.2“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约定,对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司法机关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合法性。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以手机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送达法律文书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有效,并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涉案店铺在该协议版本公示期结束后仍处于开店状态。
寻梦公司出具的后台销售记录显示,被诉商品ID为XXXXXXXXX,于2019年1月5日被胡华娥自行下架,2019年3月26日被平台禁售。该商品ID下有多款产品,其中“卡通猪oppo手机壳r9s/a57
11a/a59s/A3/A5/vivox9S/y67/x20苹果6”的销售数量为172件,销售金额为985.84元。
开庭当日,梅祯怡的诉讼代理人魏梦怀从杭州往返上海参加庭审,单程高铁票价73元,并分别支出市内出租车费55元、75元。
本院认为,涉案小猪皮蛋表情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梅祯怡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发表涉案作品的微信公众号及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一致,胡华娥未经许可销售印有涉案作品的手机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梅祯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同时,被控侵权图案被胡华娥上传至其网络店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梅祯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审理中,梅祯怡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损害赔偿金额,鉴于梅祯怡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胡华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其作为微信表情的发送量、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就梅祯怡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确实委托律师参加庭审,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就梅祯怡主张的差旅费,本院根据支出必要性及合理性酌情予以支持;鉴于本院已经支持律师费,梅祯怡另行主张的材料印制费本院不予以支持。
胡华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华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梅祯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500元;
二、驳回原告梅祯怡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梅祯怡负担134元,被告胡华娥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唐家宝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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