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系原告母亲),汉族,住同上。
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平,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良,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潜,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仍需调取相应材料并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某某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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